2017年的第一個工作日,中央紀委官方網站通報了今年首個受到“斷崖式降級”的高級官員——中國民用航空局原黨組成員、副局長夏興華。
由于違規打高爾夫球并由他人支付費用、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收受禮金、以明顯低于市場價購房等原因,夏興華受到開除黨籍處分,并按主任科員確定其退休待遇。
事實上,“斷崖式降級”是黨的十八大以后相對常見的一種反腐手段。法治周末記者根據中央紀委的公開通報資料統計,黨的十八大以來受到“斷崖式降級”處理的省部級高官已有18人。
這種反腐手段在省部級高官身上的適用以及某些時候幅度之嚴厲一度引起了輿論的廣泛關注。當然,如果不考慮到官員原來的級別,事實上受到“斷崖式降級”處理的官員數量則會大大增加。
輿論普遍認為,“斷崖式降級”對官員的震懾力較大。中央紀委也指出,監督執紀的“四種形態”,是為了防止不出事都是“好同志”,一出事就成了“階下囚”。
為什么降,降多少
2016年年初,中央紀委集中通報過去一年對10名中管干部黨紀重處分并作出重大職務調整時,曾經明確解釋過這些高官被連降多級的根本原因在于“嚴重違紀”。
法治周末記者注意到,在18名被降級的省部級高官中,中央紀委均提到了他們“嚴重違紀”,不過,對于半數高官嚴重違紀的具體表現,中央紀委并沒有明確指出,在剩下的9人中,嚴重違紀的具體表現則原因各異。
不過,相對集中的原因有以下4種:
一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謀取利益。例如,云南省委原常委、昆明市委原書記張田欣,江西省委原常委、秘書長趙智勇,江西省政協原副主席許愛民,貴州省政協原黨組成員、副主席孔令中,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協原黨組成員、副主席賴德榮等;
二是違反廉潔紀律,收受禮品、禮金。例如,賴德榮,海南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張力夫等;
三是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例如,孔令中,四川省原省委副書記、省長魏宏等。或者違反組織紀律,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例如,魏宏,張力夫,夏興華等;
四是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公款消費或接受公款宴請。例如,湖北省原省委常委、組織部部長賀家鐵,賴德榮,張力夫等。
當然也有一些特別的,像對魏宏的通報中,就提到了他插手司法活動,賀家鐵則是在擔任中央巡視組副組長期間泄露巡視工作秘密,而魏德榮的違紀表現之一則是多次到境外賭博。
此外,還有公眾熟知的黑龍江省副省級待遇干部付曉光因飲酒造成陪酒人員一死一傷而被降級,他是黨的十八大后首個被降級的省部級高官。
據公開資料的不完全統計,地方官員被降級的原因之中,違規收受禮金可能是其中最多的一項。
地方官員因落實“兩個責任”不力被問責的案例近兩年也比較常見,不過絕大多數都是受到警告處分,但也有例外。例如,云南省大理州巍山縣原縣委常委、副縣長楊利軍因分管部門違紀違法案件多發,其落實主體責任不力,被降為副主任科員。
至于嚴重違紀的官員到底會被降幾級,受訪專家均表示,法律法規雖有“降級”的處分方式,但目前尚缺乏具體的標準和細則。國家行政學院教授汪玉凱此前曾建議制定對違紀公務員的降級標準,視違規情節、涉案金額和造成的社會影響等來確定違紀程度和降級檔次。
不過,法治周末記者發現,統觀目前披露出來的官員違紀情況,被降級的標準也并非完全無跡可尋。
降級落差最大的幾名省部級高官,從官方通報的表述上看,都涉及到貪腐問題,如被連降七級的趙智勇“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謀取私利”,同樣被一擼到底的賴德榮“嚴重違反廉潔紀律,收受禮金”,兩人都是直接從副省級降至科員;而“收受禮品、禮金,默許親屬利用其本人職權謀取私利”的張力夫則被連降了六級,按照副科級確定退休待遇。
而且,比較明顯的是,由于違紀的嚴重程度不同,被開除黨籍的官員,降級的幅度也大于沒有被開除黨籍的官員,從不完整的通報資料來看,前述高官被開除了黨籍的,似乎都會被至少連降四級以上。
其實,2016年年初中央紀委通報10名中管干部的降級情況時,也提到了給官員降級的考量因素:“針對被審查人的具體情況,綜合考慮其違紀行為的性質和情節、造成的后果和影響、認錯悔錯態度以及配合組織審查、退繳違紀所得等情況。”
“一夜回到解放前”
被降級的官員會受到哪些影響?許多媒體喜歡用一句話來形容這種巨大的落差:“辛辛苦苦幾十年,一夜回到解放前。”
中央紀委官方網站上發表的一篇名為《他們為什么會被“斷崖式”降級?》的文章中指出,通常情況下,一名干部一步一腳印,成長為省部級領導干部要很長的時間,而反過來從省部級降為處級科級,就像“一瞬間”從山巔一下子跌落到谷底。這也是“斷崖式”降級一詞的由來。
其實,只要詳細查閱被降級官員的履歷不難發現,瞬間被連降數級確實會使官員回到十幾甚至幾十年前。例如,直接從副省級降為科員的劉祖禮,瞬間就回到了35年前的級別,礦務局的一名普通技術員,即便是像付曉光這樣的只降了一級的高官,實際上也是回到了他23年前的級別。
根據目前公開的不完整資料統計,18名省部級高官的“斷崖式”降級,平均耗費了他們過去至少24年的仕途積累。
當然,降級并非論終身,但也并不意味著官員隨后便可以東山再起。
按照現行公務員法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降級處分的時限是24個月,到期解除處分后,晉升工資檔次、級別和職務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但是,“解除降級、撤職處分的,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
這對官員的沖擊還是較大的。竹立家此前在接受法治周末記者采訪時說,雖然公務員法規定了降級處分方式,但一個可以觀察到的事實是,針對省部級以上官員的違紀行為,過去的實踐中很少適用此項規定,對于犯小錯者,通常以警告、記過處分。由此導致的結果是,不少官員有僥幸心理,覺得只要不違法,搞些“小動作”,比如收點紅包禮金,利用職權打個招呼、牟點私利,不會帶來太嚴重的后果。
黨的十八大后對這些省部級高官的“斷崖式降級”處理,樹立了新的問責模式,即在“雙開”、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責或者警告、記過、免責之外,作出重大職務調整、連降數級。受訪專家認為,這對官員可以起到更大的震懾作用。
事實上,由于前述所有高官被降級后都是安排為某級別的非領導職務(降為科員和退休的除外),熟知中國官場政治的人不難理解,即使是同為正廳局級,一個市委書記與一個巡視員掌握的實權是大為不同的。
級別上的“一夜回到解放前”,當然也包括官員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面臨巨大落差。
例如,在經濟上,工資會大幅縮水,生活待遇上,省部級高官醫療待遇藥品費用全額報銷、住院單人間、保留專車和司機等都會被取消,政治待遇主要是指看相應級別的文件、在一定時間內繼續配秘書、留用辦公室等,統統都沒有了。
關于震懾,還有一個不容忽視的細節是,“高官習慣了高高在上,一下子降下來這么多,怎么面對周圍的人,尤其是那些沒退休的,很難面對自己原來的下屬,面子上抹不開的。”一名基層官員對法治周末記者如是說。
舊方法的新高度
2016年1月,中央紀委案件審理室主任羅東川在國新辦發布會上曾回應外界對官員“斷崖式降級”的疑惑。他說,“斷崖式”處理是新聞媒體形象的說法,從紀律審查來講,在紀律審查當中對嚴重違紀的被審查人,按照規定給予黨紀重處分,比如說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同時在職務上進行重大職務調整。
“從體現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針,對他作出這樣的處理,也是中央紀委提出的‘四種形態’當中的一種,根據違紀的具體情況給予黨紀重處分,同時在職務上作出重大調整。”羅東川說。
監督執紀“四種形態”是2015年9月中央紀委書記王歧山在福建召開座談時提出的,指的是黨內關系要正常化,批評和自我批評要經常開展,讓咬耳扯袖、紅臉出汗成為常態(第一種);黨紀輕處分和組織處理要成為大多數(第二種);對嚴重違紀的重處分、作出重大職務調整應當是少數(第三種);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立案審查的只能是極極少數(第四種)。“斷崖式降級”實際上正是對應了第三種。
中央紀委的上述文章中指出,監督執紀“四種形態”,是為了防止不出事都是“好同志”,一出事就成了“階下囚”。
如果足夠細心就不難注意到,對官員作出降級處理過去只是用得較少,但也并非沒有先例。
例如,受三鹿奶粉事件影響,2009年,時任農業部畜牧業司司長、全國飼料工作辦公室主任王智才就受到了降級處分。還有當年的央視大火事件,時任中央電視臺臺長趙化勇也被行政降級。
2006年,廣西壯族自治區梧州市長洲區原區委書記包軍因介紹賄賂,被開除黨籍,按主任科員安排工作、重新確定工資級別和檔次。
當然,如果官員違紀甚至違法嚴重,自然就是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責了。
落馬高官是不是會被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受訪專家認為,這在“理論上很容易區分,即是不是涉及犯罪”,但實踐中卻比較復雜。
著名法學家、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陳光中在接受法治周末記者采訪時分析說,實踐中違紀高官未被追究刑事責任可能存在多種情況,最典型的應該是雖違紀但還沒有構成犯罪;有的可能屬于可追究刑責也可不追究刑責的兩可之間,為縮小打擊面,不予追究;還有一種多是雖然構成了犯罪,但情節較輕,出于政治上的考慮,“放他一馬”。(記者 陳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