慶“三八”——談我國婦女的政治地位
山東省圖書館 李群
一位西方政治家曾經指出:“女性,使政治世界人性化了。”不過,女性參政的意義并不僅僅在于在政治中加入人性的因素,更在于打破男性壟斷政治權力的傳統格局。事實上,政治領域的兩性平等,恰恰是現代民主政治的重要標志。無論是構建政治文明,還是營造民主社會,女性參政都是無法繞開的關節點。
政治參與和權力配置的兩性失衡,僅僅是一種表象,其背后則是排斥女性參政的狹隘觀念、人文心理、現實體制等等,這些盤根錯節的因素,共同交織成了“政治,讓女人走開”的社會大環境。
不少地方選拔領導干部時,一直有意無意地奉行兩性區別對待的潛規則:女性即使德才兼備、能力出眾,也只能長期原地踏步,或者只能在領導班子中當配角,男性即使品行素質都有瑕疵,也無礙于委以重任、挑起大梁;男性年過半百仍有上升空間,女性一過45歲就只能“站好最后一班崗”……排斥女性參政的狹隘觀念、人文心理還表現在:“哪個地方選了一個女市長、女部長,馬上就有人議論她父母是誰,愛人是誰,或者誰替她說話了,大家就找她的后臺,而不是評論這位女性德才怎么樣,符合不符合官員條件。另外,同樣的工作,如果男領導沒有干好,人們只是說他能力差。如果是女領導沒有干好,干脆就說‘女的就是不行’。” 在實際生活中,甚至連參政女性的性格、穿著也會橫遭非議,“有的女干部、女領導開朗一點,說話活潑一點,別人就說她瘋瘋癲癲。如果比較沉穩一點,不愛講話,就說她沒有水平,窩窩囊囊。如果穿得稍微講究一點,就說人家好打扮。如果穿著普通點,就說人家像農村的生產隊長。”
當下在許多人看來,政治,應該是身強體壯、深謀遠慮、性格剛毅的男性的“專利”,而女性“偏弱”的生理素質和“偏軟”的心理素質,無力承擔從政的重擔與風險。臺灣作家李敖就曾放言:“最優秀的女人應該去搞男人,讓男人去搞政治。”雖是一句戲言,卻反映出一種社會心態。由此可見,均衡、持續、正面的社會輿論環境的缺失,是制約女性參政的一個重要因素。
從客觀角度講,女性與男性相比,承載著人類再生產等特殊任務,參政女性既要相夫教子,又要奔走于政治舞臺,其生理和精神壓力可想而知。《中國婦女》雜志的一次抽樣調查就表明,不愿從政的女性中,有43.6%是因為“事業和家庭難以兼顧”,遠遠超出了其它原因。事實上,參政的“事業女性”無奈選擇終身不婚、不育的,在現實生活中不乏其例。可以說,特殊的性別角色功能,的確在相當程度上削弱了女性的參政熱情、進取精神和競爭能力。
此外,政壇上的兩性失衡現象,除了各種社會因素外,還需要檢討女性自身。事實上,排斥女性參政的社會偏見和壓力,也在很大程度上內化成女性自身的心理定勢,從整體上降低了女性的參政意識和參政素質。由于“畏懼”參政、“拒絕”參政,許多女性自然談不上參政能力的培育和激發,一些已經參政的女性也容易固步自封,缺乏進一步提高參政素質的動力,無法進入更高層級的權力結構。
那么,怎樣提高我國婦女的政治地位,提高婦女參政意識和參政能力呢?我們認為,立法是實現兩性平等參政最有效的保障措施。綜觀各國相關立法,對女性參政比例或者女性候選人比例加以強制性規定,已成為促進和保障女性參政的最重要的成功經驗。中國現行憲法也已明確宣布了“婦女在政治的……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的憲法原則,此外,選舉法和《婦女權益保障法》等法律也對女性參政規定了一些保障措施。
2005年8月底,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婦女權益保障法》修正案,并于當年12月1日起正式實施。此次修法的一個重要關注點,就是拓寬女性參政議政的方式和渠道,保障、提升女性參政權利和水平。《婦女權益保障法》修正案明確各級人大代表中“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婦女代表”,國家要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各級人大的婦女代表的比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成員中,婦女應當有適當的名額”;培養、選拔、任用干部,“必須堅持男女平等的原則,并有適當數量的婦女擔任領導成員”…… 當然,《婦女權益保障法》修正案中多處出現“適當”之類的模糊用語,有難以操作之嫌。一些條款的“口號色彩”也過于濃厚,似乎僅僅具有宣傳價值。然而在中國的現實語境下,女性的政治參與固然需要精到的法制安排,但更需要培育平等的文化觀念和社會意識,為女性參政提供強大的精神支持。在某種程度上說,修訂《婦女權益保障法》的最大意義,就在于在法律層面上宣示了男女兩性政治平等的理念。然而最重要的是,這種男女平等理念不僅應當寫在法律的紙面上,更應植根于整個民族的心靈中,溶入我們社會的文化觀念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