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中國政黨制度建設的重要一維
民盟山東省委駐會副主委 儀平策
(一)
中國政黨制度是一種在世界上獨樹一幟的具有中國特色的政黨制度,其基本制度設計,既不同于西方國家的兩黨制或多黨制,也有別于有些國家的一黨制;其基本政治架構是中共領導、多黨合作,共產黨執政、民主黨派參政;其基本關系特征,就是中共和各民主黨派之間以及各民主黨派之間“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因而彼此之間不是對抗的、分立的、競爭的,而是協商的、合作的,非競爭的,也就是追求“合”反對“分”,追求和諧,反對抗爭。這一中國特色政黨制度,具體講就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制度。
在理論上需要探討和說明的是,這一世界上獨樹一幟的中國特色的政黨制度為什么會產生、存在和發展?也就是說,它的合法性、合理性依據是什么?《中國的政黨制度》(白皮書)(以下簡稱“白皮書”)指出:“一個國家的政黨制度,由該國國情、國家性質和社會發展狀況所決定”。中國實行的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制度是“在中國長期的革命、建設、改革實踐中形成和發展起來的”;“中國多黨合作制度的形成和發展,是中國近現代歷史發展的必然選擇,是馬克思列寧主義與中國實際相結合的產物,是中國共產黨和各民主黨派智慧的結晶,符合中國國情和中國革命、建設、改革的實際,符合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本質要求,體現了中華民族和而不同、兼容并蓄的優秀文化傳統,具有鮮明的中國特色”。這一些表述極為鮮明地突出了中國近現代的歷史和現實因素,強調了中國革命、建設和改革開放的偉大實踐對這一多黨合作制度產生、存在和發展的必然性意義,這無疑是正確的,符合中國社會歷史發展實際的,也是其存在的合理性、合法性的重要依據。但它同時也提到了一個重要觀點,那就是中國特色政黨制度“體現了中華民族和而不同、兼容并蓄的優秀文化傳統”。這個表述意味著什么?我們該怎么理解文化傳統因素對于中國政黨制度產生發展之合理性、合法性的特殊意義?遺憾的是,“白皮書”通篇主要論述是的是中國革命、建設和改革實際對于中國政黨制度形成發展的直接決定作用,而這個問題在整個“白皮書”中沒有展開論說,這個傳統文化因素在其中只是偶爾一提便一筆帶過。
這牽涉到一個深層問題,即中華民族對于多黨合作制度的“制度認同”究竟根源何處?我認為,中國近現代的革命、建設和改革之所以選擇了多黨合作的政黨制度,固然有諸多具體的歷史和現實緣由,有中國社會革命建設實踐的必然性依據,但文化上的認同恐怕也是一個值得特別關注的因素。按照社會認同理論,“制度認同”的根源在于“文化認同”。德國當代思想家雅斯貝爾斯提出了一個著名的“軸心期”概念,認為在公元前數百年的時候,人類至今賴以自我意識的世界幾大文化模式(中國、印度、西方)大致同時確立起來,從此,人類一直靠軸心期所思考和創造的一切而生存,每一次新的飛躍都是軸心期潛力的蘇醒和對軸心期潛力的回歸,或者說復興。從中國來說,這一軸心期大致就是先秦“諸子百家”時代。實際上,這個時代也正是我們中華民族文化傳統的成型期、奠基期。雅斯貝爾斯的“軸心期”說,其實就是強調、凸顯了文化傳統對于特定社會文化發展的根本性、本源性意義。從這個角度說,我以為,要尋覓中國政黨制度得以產生、存在和發展的根本原因,只是強調革命、建設和改革的近現代實踐因素是不夠的,還必須關注中國傳統文化因素對于該制度形成發展的深層決定作用。因為從根源上說,中國現當代革命、建設、改革的偉大實踐之所以選擇了中共領導的多黨合作政黨制度,最終原因也還是要歸結到中國傳統文化那兒去,歸結到中國歷史文化的“軸心期”那兒去。正如前述,“文化認同”應是“制度認同”的內在根源和深層基礎。因此,對于中國傳統文化精神與中國政黨制度之關系的研究應當得到進一步的重視和加強。換言之,文化應是中國政黨制度建設的重要一維。
(二)
中國傳統文化精神的核心是什么?同西方文化比較起來,中國文化精神較為明顯的特點就是講“和諧”勝于講“對立”,是重“合”而不重“分”,這一點已經大體成為人們的共識。但進一步追究起來,其實這個“和諧”的文化精神也并非只有中國才強調,世界上各個民族也都講究、強調和諧。可以說,“和諧”是整個人類的文化理想、社會理想,當然也是政治理想。但是,世界各民族、各國家對這個“和諧”的解讀和闡釋卻內涵殊異,不盡相同。于是世界上就形成了各有差異的“和諧論”思想范式。比如西歐人,從古希臘的畢達哥拉斯學派、柏拉圖、亞里士多德,到十九世紀的康德、黑格爾,甚至一直到今天,也都以和諧為最高的社會和文化目標。但西歐人對“和諧”的理解和我們中國人所講的“和諧”在思路上是很不同的。西方古希臘早期的畢達哥拉斯學派講:“一般的說,和諧起于差異的對立。”[①]著名的思想家赫拉克利特講:“對立的東西結合在一起,不同的音調造成最美的和諧,一切都是通過斗爭而產生的。”“自然也追求對立的東西,它是用對立的東西制造出和諧,而不是用相同的東西。”[②]這些西方早期思想家們都認為和諧源于對立,其論述非常典型,可以說是西方哲學思想史上的元語言,對于解讀西方人的和諧理念是很重要的。到了近代的黑格爾那里,提出了被恩格斯稱為“合理內核”的辯證思維(辯證法),這個辯證思維的最終目標是達到統一,歸于和諧,但過程卻必須經歷“否定之否定”環節,也就是通過對立和否定來達到統一與和諧。有學者認為:“將‘否定’稱之為黑格爾辯證法的靈魂,這是有根據的。”[③]總之,在西方人看來,和諧是通過對立的關系而來的,對立是和諧的前提和基礎,沒有對立以及對于對立的辯證否定過程,也就沒有真正的和諧。實際上,西方的政治制度、政黨制度講對立、講競爭,甚至講對抗,即根源于這一傳統的和諧文化理念。
但中國講“和諧”卻與西方不同,根本差異在于中國文化總體上不講對立和否定,而是講不同,講差異,即所謂“和而不同”。不同、差異主要是“量”的構成關系,而不是“質”的對立關系。中國的春秋時代就對“和”與“同”的關系行了深入辯論。齊國晏嬰對“和”(和諧)的解釋是:“和如羹焉”。羹是什么?就是酸、甜、咸、辣、麻、鮮、香等“五味”(即多味)調和而成的美味濃湯。羹的味道極美,靠什么呢?就是靠五味(諸多不同的味)的調和。如果只有同一種味道,羹當然不會好喝,不會成為美味。所以晏嬰接著說:“若以水濟水,誰能食之?若琴瑟之專一,食能聽之?同之不可也如是”。(《左傳·昭公二十年》)如果湯羹只是用水做成的自然不好喝,而琴瑟只是奏出一種聲音,也自然不好聽。這說明“同”(相同、類同、同一、劃一)是不好的,不該肯定和提倡的。
鄭國史伯則提出了“和實生物,同則不繼”的著名學說,從而將“和”“同”之辨上升到了生命哲學的高度。他認為只有多種不同因素的調和,世界才會有生機、有生命,而只有“同一”而無差異,則會萬物皆滅。他對“和”與“同”的差別具體表述為:“以他平他謂之和,故能豐長而物歸之。若以同裨同,盡乃棄矣”。這里的“他”就是指別的不同的事物(要素),相當于英語中的“other”(他者),”“和”就是不同事物(要素)之間的調和、結合,這樣事物才會豐盈長久;如果是同一的事物(要素)之間的相互補助,結果則是都會走向衰亡。于是他還說:“聲一無聽,物一無文,味一無果,”(均見《國語·鄭語》),即一種聲音不好聽,一種物色不好看,一種味道不好吃,其意思與前述晏嬰的觀點極為相似。此后,孔子也強調“和”而反對“同”,認為“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論語·子路》),等等,不贅。
這一切都在強調說,“和”是一種境界,一種目標,一種理想。主張以“和”為貴,實際上都是在強調一種思想原則和價值范式,即:在對待世間各種矛盾關系時,盡量不把矛盾因素推向對立分裂的兩級或多極,盡量淡化乃至消解彼此的矛盾和沖突;要注重矛盾雙方相互關系的均衡與協調,強調彼此之間互依共存、相輔相成那一面。
但同時,中國文化所強調的“和諧”并不等于抽象的“同一”。消除了差異性和多樣性的整齊劃一(“同一”)不是真正的和諧。這種抽象同一的世界只能最終歸于死寂(“同則不繼”),這與現代科學中的“耗散結構理論”所說的是一個道理。一句話,這個“和”要以“不同”為基礎,為前提。什么是不同?不同就是差異性、特殊性、多樣性。在中國先哲看來,天下萬物正因差異和不同而呈現出豐富多彩的萬千氣象,也正因差異和不同而產生出蓬勃的生機與無盡的活力,產生出鮮活的生命和美(“和實生物”)。所以,“不同”是實現“和”的基礎和前提。同時值得注意的是,這里所說的“不同”并不等于對立,更不是對抗。“和”就是具有多樣性、差異性、特殊性的多種不同因素之間的調和、整合、協和、聯合,而其間并不存在對立和對抗的意思。這便是中國傳統文化中的和諧理想、和諧精神的民族性特征。
(三)
這個“和而不同”的文化精神對于中國社會歷史的發展來說是基礎性、根本性、決定性的,大到我們多民族國家的歷史形成,小到我們民間的家族制度、家庭結構,甚至小到我們的文學作品創作活動,都貫穿著這一種“和而不同”的文化精神,或者是都是這一文化精神的深刻體現。對此本文不擬做具體闡述。我們關注的是,這一“和而不同”的文化精神作為一種思維模式、情感模式、價值模式已歷史地積淀在中華民族的文化心理、文化習慣中,成為一種穩定的民族心理結構和思維定勢,甚至成為中華民族的“集體無意識”。它對我們的文化選擇、制度選擇、社會選擇、歷史選擇發生著非常深刻和極為久遠的潛在性、決定性影響。
那么我們中國特色的政黨制度之所以產生、存在和發展,在深層的意義上,也必然與這一文化精神內在相關,難分難解。所謂多黨合作,強調的是協商、合作,反對的是對抗和沖突,體現是“和”或“合”的精神,反對的是“分”或“斗”的觀念,但這種“和”不是等同,不是同一,而是“多黨合作”的“和”,是中共和各民主黨派之間的合作。所以,中國多黨合作制度設計實際上是符合了“和而不同”這一中國傳統文化精神的。
應該說,這一傳統文化精神不僅是中國特色政黨制度形成和發展的深層原因,而且也是保證中國多黨合作制度可持續發展的重要資源和深刻根基,是進一步推動中國政黨制度建設的一個重要維度。我們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突出的是一個“和”字,但不是西方那種由“對立”造成的“和諧”,而是建立在“和而不同”這一傳統文化精神基礎上的“和諧”。
因而在實踐中,一方面,我國的多黨合作制度應追求“和諧”的目標和境界,并使多黨之間的和諧成為實現社會和諧的現實基礎和政治保證,因為中國的參政黨不是在野黨,更不是反對黨,所以它與執政黨的關系是肝膽相照榮辱與共的,在本質上是和諧的,目標一致的;但另一方面,政黨關系的和諧卻并非絕對的趨同,執政黨與參政黨有各自不同的歷史背景,各個黨派都有各自不同的構成特點,發揮著各自不同的社會作用,不應有意消除其差別,泯滅其特殊。正因為執政黨和各個參政黨,在建黨的宗旨、組織的構成、成員的界別等等方面有所不同,所以各黨派也就有了自己的獨特風格,有了自己立黨的特殊依據。對于執政黨來說,參政黨在建言獻策時所提出的不同觀點和意見,都是重要的執政參考,一方面可以借此察漏補缺,另一方面可以兼聽則明,減少執政的失誤。因此,政黨間的“和而不同”,有利于更好地達到“為公為民”的目的。換言之,中國的多黨合作制度一方面要堅決貫徹這一政黨制度所內在包含的協商民主精神,團結合作精神,一方面也要在“不同”的方面作文章,在發展多黨派之間的差異性、特殊性、多樣性的方面下功夫。只有這篇文章做好了,這個功夫下到了,中共和民主黨派之間才會真正落實“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的十六字方針,才會保證中國多黨合作政治制度的可持續發展。這兩個方面實際上是互相聯系,缺一不可的。沒有“和”,就會脫離中國國情,脫離中國社會歷史現實,就會出現政治動蕩,社會動亂;而沒有“不同”,也就不會有真正的“和”,多黨派之間的協商、合作就會淪為虛設,成為空洞,失去多黨合作制度的實際價值和意義。
因此,堅持“和”與“不同”的辯證統一,是保證中國特色政黨制度可持續發展的一個重要的、根本的路徑。聯系到當前出現的中共與民主黨派之間,以及各民主黨派之間日益突出的“趨同化”傾向,我以為高度重視、深入研究“和而不同”的文化精神,特別是研究“和”與“不同”的辯證關系,研究“不同”對于更好實現“和”(合作、協商)的重要性,對于推動中國政黨制度的可持續發展至為關鍵,意義深遠。
2008.6.24
[①] 《西方美學家論美和美感》第14頁,商務印書館1980年版
[②] 《西方哲學原著選讀》(上卷),第23頁,商務印書館1984年版
[③] 鄧曉芒:《黑格爾辯證法講演錄》,第62頁,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