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盟山東省委關于委員履行職責的規定(試行)
(2013年4月23日民盟山東省九屆四次常委會議通過)
為進一步加強民盟省委委員的作風建設,推進委員履行職責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根據《中國民主同盟章程》及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民盟省委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委員履職。民盟省委委員履行職責的主要方式包括:出席民盟省委召開的會議,參加民盟省委組織的相關活動,自覺學習政治理論,繼承優良傳統,提高綜合素質,推動組織發展。積極參政議政,開展社會服務。
第二條 委員學習。委員應適應新形勢、新任務的要求,積極參加民盟省委要求的各項學習活動,認真學習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學習黨和國家方針政策和重大決策部署,學習《憲法》、法律、《中國民主同盟章程》和民盟的各項規章制度,學習統一戰線和“同心思想”理論。積極參加民盟組織的各類情況通報會、讀書班、報告會、專題講座以及學習培訓活動等。
第三條 委員參加會議。委員應按時出席民盟省委全委會議(常委還要按時出席常委會議)和其他有關會議,無特殊情況不得請假。請假統計為缺席(非自身因素導致的請假不計為缺席)。常委每年缺席常委會議2次,進行提醒談話,3次勸其辭去常委職務;委員屆內累計缺席全委會議2次,進行提醒談話,缺席3次勸其辭去委員職務。
第四條 委員議政建言。委員應認真調查研究,深入了解民情,充分體察民意,廣泛集中民智,主動撰寫提案素材或信息。每年每位委員應以個人或聯名形式向盟省委至少提交一篇提案素材,兩條反映社情民意信息。
第五條 委員履職考核。建立委員履職檔案,對委員出席民盟省委的會議、向民盟及人大、政協議政建言情況、參加各種調研視察情況等,每年進行統計考核。
第六條 委員應恪盡職責珍惜榮譽。遵守法律法規和《中國民主同盟章程》,認真執行民盟省委的各項決議、決定,履行委員職責。自覺推動所在組織盟務工作的開展,組織盟員圍繞當地黨委、政府或本單位的中心工作積極作為發揮作用。立足本職敬業奉獻,在本單位工作中起到模范帶頭作用,自覺樹立、維護民盟的良好形象。
第七條 本規定經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后施行。
第八條 市級民盟組織委員履職參照上述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