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預防和化解行政爭議的建議
山東理工大學法律事務室主任 副教授 馬志忠
隨著改革的深入,行政爭議數量日益增多。特別是群體性行政爭議較為突出,占行政爭議的比例增大;涉及城市建設、資源環境、勞動和社會保障等方面的行政爭議大量增加,涉及受教育權、勞動權、選舉權等復雜的行政爭議不斷出現;從總體上看,行政爭議呈現增多的趨勢,反映了社會利益格局日益多元化和復雜化,反映了群眾依法維權的意識不斷提高,也反映了行政執法中存在一些問題和行政爭議解決機制尚不健全。能否有效預防和妥善解決行政爭議,關系到社會的和諧穩定,關系到鞏固黨的執政地位。要切實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從立法、司法、行政等多方面采取措施,有效預防和化解行政爭議。
在以往的工作中,我們強調和堅持了依法行政工作、加強和改進行政復議工作、加強和改進行政審判工作、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等,在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行政爭議,在提高干部群眾的法治意識和法律素質和維護社會穩定方面取得了很大的進步和成績。我們在幾個具體方面提出以下建議:
一、強化政府法制部門的作用
1、加強公務員培訓工作
2、提高行政復議工作質量
3、加強行政執法指導工作
4、加大行政執法監督力度
二、關于提高行政質量標準的問題。
多年來,我們一直在強調依法行政的問題。應該說,預防和減少行政爭議的關鍵在于各級行政機關堅持依法行政,規范行政決定和行政執法行為。但是,行政行為合法只是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最起碼、最低層次的要求。我們要預防和化解行政爭議,只強調合法是遠遠不夠的。要提高行政水平,提高行政質量,必須在科學行政上下功夫。所謂科學行政,就是要以合法為前提,以行政藝術為方法,以文明執法為手段。判定行政質量的標準應該是合法、合理、合情的有機統一。為此。我們建議政府要在行政工作中,明確質量標準,提高行政要求,并以次作為評價政績的重要參考因素,以切實推動我市的行政工作質量和水平。
三、關于規范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問題。
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濫用是造成民官沖突、產生行政爭議的一大原因。行政自由裁量權是行政權力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行政主體提高行政效率之必需的權限,它能使行政執法者審時度勢、靈活機動、大膽地處理問題。但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濫用就會對行政相對人的權益造成侵害,從而對行政法治構成威脅。濫用自由裁量權,在實踐中具體表現為:自由裁量行為在行政處罰中顯失公平、自由裁量行為在具體行政行為中前后不一、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等多種形式。我們建議政府法制部門應要求并指導執法部門制定行政自由裁量權的行使規范。嚴格規定自由裁量權的范圍和幅度,將執法過程涉及自由裁量權的有關條款細化為具體的細則,使執法人員的處罰標準從浮動性變為剛性,減少自由裁量權的操作空間。建議行政機關將自行制定的自由裁量權行使規范和運用自由裁量權做出的行政決定同時作為公務信息進行公示,接受社會和行政相對人的監督。建議在必要時通過地方立法形式規定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自由裁量的基本原則和基本規范,特別對“顯失公平”提出認定標準。因為行政訴訟原則上只是對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雖然上位法了也有法院對顯失公平的行政行為進行司法審查的規定,但是對“顯失公平”的認定又變成了法院的司法自由裁量權,沒有統一的認定標準,因而在司法實踐中因“顯失公平”撤消行政行為的司法判例并不多見。所以我們建議利用地方立法權來解決這個問題。
四、充分發揮政府法律顧問團的作用
1、 成立政府法律顧問團或設立公職律師
2、 及時提供行政執法法律意見
3、 配合做好行政處罰的內部審查
4、 端正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代理的工作態度
五、建立法制、信訪、司法、調解、公安、法院的聯動工作機制
5、 做好法律論證
6、 信訪渠道暢通
7、 加大調解力度
8、 法律援助到位
9、 嚴格治安管理
10、 法院提前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