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盡快完善我省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建議
民盟山東省委員會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構成部分,也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對保障農村老齡人口的基本生活,轉變農民的傳統觀念,促進計劃生育,完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近幾年來,山東省委、省政府一直重視農村養老保險工作,山東省的農村養老保險工作也取得了很大的成績。截至到2006年11月底,全省已有1059萬農民參保,全年收繳保費11億元,比上年增長53%,基金滾存結余67億元,有66萬參保農民開始領取養老金。全省已有15萬被征地農民領取了養老保險金。
在充分肯定成績的同時也應該看到存在的困難和問題。目前我省的農村養老保險工作還不夠完善,城鄉在社會養老保險工作方面還存在不小差距,我們要充分認識農村養老工作的艱巨性和嚴重性。從農村養老狀況看,發展趨勢令人擔憂,形勢十分嚴峻,如果工作跟不上,可能引發經濟、社會的動蕩等。
目前,農村傳統的養老功能已經弱化,遠遠不能適應新的形勢。農民收入增長緩慢,同時家庭支出費用增大,特別是子女撫養和教育經費以及家庭醫療費的高額支出,使得很少有勞動者能夠在自己青壯年時期儲下資金來保障自己老年的生活;農村家庭結構早已發生了很大變化,老人多、子女少,家庭結構呈倒金字塔型,承擔養老功能;從土地保障上看,土地作為農民基本的生活保障,隨著人口負荷的加重,征占土地的增加,農業效益相對較低,單純靠土地收入越來越難以維持生計。
長期以來,由于受城鄉分治二元體制影響,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一直把重點放在城市,有相當部分社會保障內容將整個農村人口排斥在外,從而導致我國農村社會保障事業發展嚴重落后于城鎮,并與農村經濟改革發展相脫節。農民因病因災致貧、返貧時有發生,這與醫療、養老、“低!钡绒r村社會保障制度缺位不無關系。政府制定任何政策都應堅持著眼于大多數人的根本利益,發展不能忽視農民,更不能背離共同富裕這一根本目標。讓農民共享發展成果,也體現了統籌城鄉發展、構建和諧社會要求。把農民群眾利益保障好,才能集中精力抓發展,才能取得更快更好的發展。
我們建議:
一、加快農村養老工作法制化建設,加快立法,為農村養老保險工作提供法律保障。
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在長期的社會實踐中,形成了以集體保障和家庭保障為主、其他保障為輔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這種保障體系主要是依靠高度集中統一的行政管理系統依據相關政策實施,缺乏法律的規定性,除僅有一部《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對五保對象作了較為明確規定之外,再無法律條文對此以外的保障對象做出明確規定。法律制度的缺失給農村社會保障帶來一系列問題,如保障對象不明確、保障資金來源不穩定、保障標準不一致、保障管理方面的隨意性和盲目性等等。要使農村社會保障工作走上規范化的軌道,建立起適應農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的具有現代意義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就必須制定一系列適應農村實際情況的有關農村社會保障的法律法規。就農村社會保障應遵循的原則、農村社會保障的主要內容及形式、管理體制、資金來源與發放、保障項目的標準、社會保障的監督、法律責任等方面做出明確規定。建議我省可根據農村實際情況,利用地方立法權,制定實施農村社會保障法規或規章,在保障對象、交費年齡、交費標準、基金管理、基金增值、各級財政補助標準等問題上設置新的操作規范。通過地方立法,使農村社會保障工作有法可依。
二、合理設置農村養老保險管理組織。
目前,農村養老保險歸勞動保障部門下屬的農保處負責,農保處為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人員工資和經費從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中提取。建議把農村社保機構設置成正規政府部門,工作人員納入公務員序列,所有的經費開支列入正常的財政預算,并不再從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中提取3%的管理費。
三、增加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方面的財政支持。
財政是全社會依法所繳納稅費的公共積累,不應只是解決城市發展和公務員經費的財政,而應是包括廣大農村和農民在內的公共財政。公共財政要更多的向農村傾斜,讓廣大農民享受到發展和改革的成果。因此,政府以財政資金向社會提供服務及公共產品,作為這些服務及公共產品的受益者應該包括所有公民。社會保障實際上就是政府向國民提供的一種公共產品,與城鎮居民一樣,農民應該是享有社會保障的主體,應該和城鎮居民享受一樣的國民待遇。
農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要以農村養老保險、最低生活保障和醫療保險三項制度建設為重點探索建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逐步讓農村社會保障體系與城市社會保障體系接軌。要按“以個人繳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政府給予政策扶持”的原則,積極推動建立三方共同承擔的穩定的多元化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等制度,F階段,由于財力的限制,政府不可能承擔過多的財政責任,但是在農村社會保險發展初期,政府更有責任給予支持。這種支持主要應用于國家對農村社會保險進行組織和管理的行政性支出(如進行宣傳動員、必要的人員配備、創造良好管理條件和手段的設備購置等方面的支出)、社會保險基金中統籌部分的補助。隨著社會和經濟的發展狀況好轉,財政應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承擔更多的責任。
四、農村養老保險要與城鎮基本養老保險對接,兩者要能在省內或全國內相互轉移。
建議調整政策,使進城務工的農民可以參加城鎮社會養老保險,要求用工單位,必須替農民工交納用工期間的養老保險金,與其他勞動者一視同仁。農民在農村參加農保后到城市打工可以把養老保險轉移到城市來,在城市打工的農民返鄉后可以把城市的養老保險帶到農村。
五、建立嚴格的監督監管機制,使基金的管理和運作規范,確保農保資金安全。
從以前的運作情況來看,基金的管理不夠規范與完善。1998年以前全國各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收集、保管、運營和發放全是由民政部門一家負責,因此當政府出現資金周轉困難或有什么建設項目缺少資金時,有時就會要求動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歸勞動部門管理后也出現了類似的情況,各地擠占、挪用和非法占用基金的情況時有發生,基金的安全得不到保障,給今后的發放工作留下了極大的隱患。為規避風險,確保農村養老保險繳費、投資和發放均能安全有效,需要建立嚴格的監督監管機制。
六、提高農保資金的統籌層次,拓寬農保資金的運營渠道,實現其保值增值,以解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支付問題。
由于農村養老保險以縣為覆蓋范圍,因此基金大多集中在縣級保障部門,其保值增值受到人才、信息、投資能力等方面的限制,有關部門一般都采取存入銀行的方式。因此,在資金管理方面應將原來的縣級管理提高到省級(并逐步過渡到國家級)的層次。可以規定,不能保證適當增值率的投資主體,要在一定期限內放棄投資權,將養老保險基金全部或部分上繳,由省級部門負責保值增值并承擔責任。省級部門不能實現保值增值的,可以將基金交由全國有關機構管理。建議可以通過法律程序,實行行政管理與基金運營相分離、堅持市場化運營的原則,依法建立委托人、托管人、投資人制度,由專業的基金管理公司負責運營,以確保資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